|
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并掌握核心技术,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技术成熟,基本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具有高技术优势、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对本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具有重大带动作用;
(四)对促进本省信息产业集群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申请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信息产业研制、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开发或生产设备;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四)上年度和当年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主要领导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