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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受理,并发不受理通知书。
1、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申请的频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及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频率的分配、管理规定。是否需要与外省、军队和有关单位进行频率协调。需要进行频率协调的由岗位责任人告知申请人,并尽快组织完成协调。
2、预指配频率:
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应当首先预指配频率,将该预指配频率提交湖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或有关市、州无线电监测站进行频率可用性监测。
3、是否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确认预指配频率可以按规定的技术参数使用后,出具同意使用频率意见。对不能使用的,出具不同意使用的理由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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