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信息化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反映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规模、结构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掌握我省信息化建设的情况,科学研究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规律,提高宏观决策与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06]3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信息产业部令第42号《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信运函[2007]71号《关于布置2007年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信息产业部信运函[2007]80号《关于开展信息化统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请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经委、教育等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审核和汇总统计资料,认真准确填报各项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及其行业分类、产业统计、信息化统计、统计资料的含义与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软件开发应用和网络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非法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当依法接受、配合或协助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如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馈与调查统计有关的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及其他统计资料。
(二)电子信息产业,系指为了实现制作、加工、处理、传播或接收信息等功能或目的,利用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所从事的与电子信息产品相关的设备生产、硬件制造、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以及应用服务等作业过程。
(三)电子信息产业分制造业和软件业。
制造业包括:雷达、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家电制造、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元件、电子器件、电子信息机电产品、电子信息专用材料等工业行业。
软件业包括: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等。
(四)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系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分析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各种原始记录、原始台帐,编印各种调查统计报表,并下发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依法填报,对于其所掌握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各种统计分析报告的活动。
(五)信息化统计,系指为了更加科学地评价信息化在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客观地了解我省信息化建设现状,而开展的一项全新的牵涉多个部门的统计工作。
(六)统计资料,系指以纸制品、磁盘、光碟等载体保存的,能够反映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的数字、文字、图表等统计信息、统计数据或其他统计资料。统计资料包括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调查对象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调查统计报表,以及经过分析、研究、加工或整理的统计分析报告。
二、填报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
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2007-2008)》规定,各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企业列入统计范围,并填报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年报表和月报表。
(一)填报年报表
2月12日前须填报的年报表有:
1、电制统企1表《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电制统企2表《主要经济指标表》;
3、电制统企5表《主要产品产销存表》;
4、电制统企6表《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表》;
5、电制统企7表《重点产品节能降耗表》;
6、湘信3表《企业信息化应用情况表》。
(二)填报月报表
1、电制统综2表《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月后5日前上报;
2、电制统综3表《主要经济指标月报》,月后15日前上报。
三、填报软件产业统计报表
根据《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2007-2008)》规定,各软件企业列入统计范围,并填报软件产业统计年报表及月(季)报表。
(一) 填报年报表
3月1日前须填报的年报表有:
1、电软统企1表《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2、电软统企2表《软件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3、电软统企3表《软件业务收入分类》。
(二) 填报月报表
电软统综1表《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月后15日前上报。
四、填报信息化统计年报
根据《信息化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规定:
(一)各单位按属地原则,分级填报,收集湘信1表、湘信2表、湘信3表、湘信4表、湘信5表的数据,并根据计算汇总生成湘信1-1表、湘信2-1表、湘信3-1表形成本级报表上报;
(二)各单位要对信息化统计工作和结果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本地区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和特点,研究本套信息化统计方法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完善信息化统计制度的建议。
五、报表汇总与上报
(一)各企业采用电子信息产业年报月报程序,填列产业统计数据。审核通过后,导出EXCEL文件,并打印相关报表加盖公章,报送至所在市州信息化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市州信息化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采用对应程序导入企业数据,汇总辖区内企业数据后,导出相关文件上报。
(二)各市州信息化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合本辖区产业统计数据及发展情况,拟写本地季度行业发展分析简报和年度发展报告,形成正式文字材料连同电子版上报(季简报在每季后10日前上报,年度发展报告3月10日前上报)。
(三)上述报表、程序导出的文件、文字资料等由各市州信息化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信息产业厅。
(四)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各市州信息化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汇总后,报送信息产业部,并将所取得的汇总资料及时提供省统计局。
工作中如需咨询,请与省信息产业厅经济运行处联系(电话:0731-4587022,4587049,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湖南信息大厦2811房,邮编:410011)
相关统计工作资料在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会议上已发至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也可从省信息产业厅门户网站下载。
附件:信息化统计制度(试行)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